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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城镇燃气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8-02 20:14:32 | 作者: 西餐系列
产品概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18日,湖北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城镇燃气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孝感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城镇燃气专项整治,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重点产品,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规充装、销售不合格灶具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本期公示的典型案例共10件,具体如下:
2023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安陆市久力燃气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通过“气瓶安全管理信息追溯平台”,随机抽取该公司于2023年8月27日已充装的20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发现现场没办法提供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充装行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9月18日,安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陆市久力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深圳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大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案
2023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对大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湖北怡乐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大道市政中压工程档案资料中无气压试验记录、无首检报告等。经检查确认,为深圳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压力管道的相关安全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大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深圳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前向大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当事人逾期仍未移交。深圳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压力管道的相关安全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大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移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9月22日,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深圳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大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汉川市幸福院石油天然气站未按要求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汉川市幸福院石油天然气站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站内有两只二维码信息为川力燃气的气瓶刚刚完成充装,另发现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7日10时4分,当事人对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本上记录的信息每日均为20条,但在气瓶安全管理信息追索平台记录充前检查记录和充后检查记录均为0次,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刻整改。当事人未按要求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4月17日,汉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汉川市幸福院石油天然气站未按要求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汉川市新堰镇经济根发液化气站未按要求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汉川市新堰镇经济根发液化气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单位从2023年03月01日(含03月01日)至2023年03月05日(含03月05日)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及充装记录上无记载充装信息,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单位立刻整改。当事人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5月6日,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汉川市新堰镇经济根发液化气站未按要求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孝感市孝南区丰光储配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孝感市孝南区丰光储配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对三只不符合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完成充装,另对当事人的2、3号储气罐内库存液化石油气丙烷进行了抽样并送检,经检验,所检样品中铜片腐蚀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液化石油气丙烷17630kg,支付该笔货款112000元,购进时未向销售商索要并查验该批液化气丙烷的检验报告。该批液化石油气丙烷已销售17315.2kg,损耗300.8kg,无库存,销售金额共计123304元,违法所得11304元。当事人对不符合特种设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的液化石油气丙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6月28日,孝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孝感市孝南区丰光储配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人民币19460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孝南区陡岗液化气站使用的两条液化石油气工艺管道(管道编号:Y1、Y2)未经定期检验案
2023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对孝南区陡岗液化气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液化气站使用的两条液化石油气工艺管道(管道编号:Y1、Y2)未超过下次检验日期的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上述两条液化石油气工艺管道(管道编号:Y1、Y2)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液化气站使用的两条液化石油气工艺管道(管道编号:Y1、Y2)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后续未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当事人使用的两条液化石油气工艺管道(管道编号:Y1、Y2)未经定期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2023年9月12日,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孝南区陡岗液化气站使用的两条液化石油气工艺管道(管道编号:Y1、Y2)未经定期检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云梦县旺达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3年8月3日,执法人员对云梦县旺达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操作台上正在进行气瓶充装作业的从业人员无法提供其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9月4日前予以改正,2023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就2023年8月3日下达的责令改正情况到当事人处进行复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2023年9月13日,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云梦县旺达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并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应城市城门楼家电商行销售不合格台式玻璃M5的“管家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具案
应城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应城市城门楼家电商行内销售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科兴家用电器厂生产的“管家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台式玻璃M5、生产日期2020年1月18日、产品标称执行标准GB16410-2007)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6月13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上述“管家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台式玻璃M5)的一般结构、铭牌标志、包装项目不符合GB16410-2007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台式玻璃M5的“管家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有关规定,2023年7月27日,应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3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孝昌县小河镇液化气站(兰仲民)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9台澳士顿灶具和1台老 板卫厨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孝昌市监强[2023]16号),对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进行封存。2023年6月28日,孝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封存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产品质量检验。2023年7月21日,孝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送达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孝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10台(澳士顿灶具9台、老 板牌灶具1台),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元,罚款人民币1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覃*强销售到安陆市新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膜式燃气表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该产品“四川名牌”证书有效期为2017年-2019年,超过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2021年9月3日。当事人销售冒用质量标志物联网膜式燃气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构成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