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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事关排查整治
时间: 2024-06-20 20:15:51 | 作者: 西餐系列
产品概述
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明月山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醇基液体燃料(俗称醇基燃料)是以醇类(甲醇、乙醇等)为主要成分混配的燃料,闭杯闪点不高于60℃或醇类总含量不低于70%的醇基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近期,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部分地方餐饮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违法储存和使用醇基燃料,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为深刻汲取吉林长春“9·28”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安委办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方面开展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的安全风险,重点整治餐饮场所醇基燃料供应、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风险隐患;督促醇基燃料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坚决取缔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商、无质量合格证的“三无产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醇基燃料的行为,依法关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场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不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消防、道路交互与通行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生产、经营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储存场所是否满足安全条件;是否向经营使用单位如实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充装、分装环节是否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经营属于危险货物的醇基燃料运输企业、车辆是否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是否存在违法运输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改装车辆运输行为;驾驶员和押运员是否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是否存在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装卸时是否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规定。
醇基燃料箱制造单位是否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灶具是否符合NY312《醇基民用燃料灶具》的标准,燃烧器是否达到TSG ZB001《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的要求,输送管道、阀门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检验标准;醇基燃料储存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醇基燃料箱是否违反规定直接存放在放置钢瓶、灶具的房间内或悬挂在厨房内外;是否存在醇基燃料与燃气混用隐患,产品质量是否符合GB16663《醇基液体燃料》标准。
(一)从业单位。凡在我市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运输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对醇基燃料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1.生产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经营醇基燃料。
2.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醇基燃料,严禁委托未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运输醇基燃料。
3.储存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醇基燃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内,严禁向未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装卸醇基燃料,严禁委托未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配送醇基燃料。
4.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使用有合法资质的醇基燃料(甲醇)运输专用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醇基燃料的配送工作,严禁向未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装卸(分装、转运)醇基燃料,严禁非甲醇介质罐车装载运输醇基燃料。
5.使用单位:应当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购买产品质量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规定的醇基燃料,符合NY312《醇基民用燃料灶具》规定的专用炊具,并在达到消防安全规定的场所使用。
(二)属地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为本辖区醇基燃料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组织醇基燃料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承担起排查整治责任。
1.建立监管工作机制,制订实施方案,成立专班,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负责组织相关执法力量全面推进整治工作。
2.组织对本辖区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特别是要摸清餐饮等场所使用醇基燃料的安全底数(含工业园区内企业食堂使用醇基燃料的企业)。
3.明确负责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专项整治的具体牵头部门,特别是负责排查整治餐饮场所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防止推诿扯皮现象。
4.对查出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醇基燃料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抽样检测——闭环转运——查封扣押——调查取证”四步法开展执法行动。对具备转运条件的闭环转运至具有安全储存条件的地点进行异地封存,无法及时转运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就地查封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与公安部门的两法衔接,建立非法危险化学品“排查—鉴定—移交—立案”等行政和刑事衔接流程,对于符合刑事移送条件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行业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原则要求,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醇基燃料生产、经营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条件审查;对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实施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行业企业违规向餐饮行业企业提供醇基燃料(包含回收的醇类危险化学品溶剂)、非法生产、经营醇基燃料的行为。
2.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涉及醇基燃料储存、经营、使用场所(含餐饮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公安部门:负责醇基燃料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醇基燃料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性能条件、超载、超速以及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醇基燃料、违法违规改装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醇基燃料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醇基燃料运输企业单位、车辆、驾驶人及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企业、单位和车辆运输醇基燃料、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超范围违规运输甲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法违规改装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有证无照经营醇基燃料的经营单位(含餐饮)依法查处,对流通使用领域销售假冒伪劣醇基燃料和灶具的行为进行查处,规范醇基燃料市场秩序;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醇基燃料、醇基燃料盛装容器以及醇基燃料专用灶具开展产品质量监督。
6.教育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的醇基燃料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7.卫健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医院、诊所等单位的醇基燃料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8.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企业和大型商超加强行业安全管理,督促其落实安全使用醇基燃料的第一责任。
9.民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等单位的醇基燃料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10.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将生产储存有毒有害醇基燃料行为列入大气污染治理督查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废弃醇基燃料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11.综合行政执法(城管)部门:负责开展燃气经营使用企业的排查,督促燃气经营企业配合餐饮企业做好醇基燃料改换燃气的相关安全工作。
13.旅游部门:负责督促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醇基燃料使用安全工作。
15.电力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醇基燃料使用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或非法生产存储销售等场所、窝点停止供电。
16.其他行业(领域)醇基燃料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一)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至11月中旬)。各地各部门要对辖区内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摸底,按照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台帐,建立详细基础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督促本辖地、本行业醇基燃料监管部门和从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认真进行排查,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执法检查,从严从重对醇基燃料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不符合安全性能条件使用醇基燃料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果断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查封或没收经营设施、罚款等措施,坚决予以打击、消除安全隐患。
(三)督查总结阶段(12月中旬至12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醇基燃料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完善制度措施,建立常态化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市安委办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进行督导、通报,并纳入年度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一)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醇基燃料排查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督查检查和“打非治违”结合起来,有针对性的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加强督导、压实责,扎实开展醇基燃料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加强调度会商,要对整治工作遇到的突出或重难点问题,制定切实有效举措,精准治理,形成部门合作联动局面。
(二)追本溯源,全面整治。各地要调动乡镇(街道)、社区(村)、社会单位、治安巡防队伍和消防志愿者等多种力量,采取暗访、抽查、督查、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开展检查;要从餐饮场所等使用单位入手,追本溯源,对醇基燃料的来源、运输车辆等一查到底。要实施网格化管理,对开发区、商场、宾馆、机关食堂、学校、医院、敬老院、餐馆酒店、招待所、洗浴、仓库、废弃厂房、重点路口路段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和使用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违规上路运输醇基燃料等重点环节进行地毯式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整治。
(三)严厉查处,铁腕执法。要对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行为,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肃查处;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对主体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引起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多次曝光、投诉久拖未决的问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
(四)加强宣传,及时总结。要广泛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醇基燃料的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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