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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典型案例!仙桃最新公布
时间: 2024-06-19 05:39:43 | 作者: 西餐系列
产品概述
为打击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消费安全,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现将6起涉及加油机、燃气灶具、化肥、老人儿童用品等重点领域质量违法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仙桃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2023年2月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测试发现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0#车用柴油29256L,货值共计213608.6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13608.6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湖北某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儿童口罩”案。2023年4月27日,我局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函,反映湖北某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儿童口罩”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的上述同批次“一次性儿童口罩”1080包,销售价格为4.47元/包,执行标准为GB15979-200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3:李某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2023年3月1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在仙桃城区送货车上购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灶具开关处挂有合格证,标有“2020-1-18,合格证,检验员:01”字样。当事人以每台40元的价格,共销售上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13台(含抽检样品1台),获销货款520元,获利65元,店中库存2台(含备样1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2023年6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4:仙桃市某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2022年5月26日,我局会同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当事人处库存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送检,后经检验测试发现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案发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已全部售出,共获销售款21780元,获利1918元。2022年9月25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退货公告,对售出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进行召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78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91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仙桃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2023年6月7日,我局在化肥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仙桃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化肥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经检验测试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蓝天露”牌复合肥料总养分(N+P2O5+K2O)、总氮(N)含量、钾(K2O)含量、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及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9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化肥、罚款人民币2800元的决定处罚。
案例6:仙桃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案。2023年8月22日,执法机关依法对仙桃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加油站内6台加油机的12块加油机计控主板送相关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鉴定,发现其中10块计控主板监控微处理器及计量程序与原出厂状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于2023年8月13日对其燃油加油机进行擅自改动,拆装了燃油加油机并破坏了其计量准确度,其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用于计量作弊的加油机6台、罚没共计42.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